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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肥高新区开一家小酒店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凭身份证到辖区工商所或所在区工商局注册大厅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二、到所在区卫生主管部门(有的地方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三、凭身份证明(身份证、照片)、房屋产权证明(如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的税务登记证,公安的安全许可证,还有卫生许可证。每个证照只收工本费的。

在合肥高新区开一家小酒店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2,在合肥开旅馆需要什么手续

应该是首先办理工商执照,然后到当地公安局的治安支队,去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比较麻烦,有规模要求,床位要求,每个房间的面积要求,还有晚上安保巡逻值班。旅客登记制度,访客登记制度,贵重物品保存登记制度。还要参加公安局举办的旅馆业从业人员培训等等。消防也是要的,你到公安局的消防处,或者消防支队办理。当然,初审应该是当地派出所的消防管理民警希望采纳
必须齐全手续才行

在合肥开旅馆需要什么手续

3,在合肥开旅馆要办什么证要多少钱以后还收费吗

开旅馆如果要按规定办理,首先要向公安局申请办理特殊行业许可证,在消防上要通过消防管理机关的验收。其次要进行工商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要领取税务发票),作为公共场所,还要去卫生部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有食堂的还要办理餐饮食品卫生许可证,错有从业人员均要到疾控中心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领取个人《健康证》,办完以上手续就可以合法地经营了。如果还不清楚,干脆到所在地的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去问一下就可了,那里提供一站式服务。
不好办的 每一步都要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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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馆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开旅馆的流程一般如下:1、即需要给旅馆起名字,然后到工商局去申请核名,核名完了以后需要刻公章。工商局也会给一个流程表。2、需要根据流程表去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许可证。因为旅馆是公共聚集场所,所以必须办理消防许可证。3、办理好消防许可证后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4、办理卫生许可证。这个方面主要是检查旅馆的布草间卫生以及清洁池方面问题。5、办完前面的证件后,回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拿到执照以后还需要到税务具去登记。有营业执照,并且进行税务登记后,旅馆就可以进行营业了。

5,在合肥开宾馆要办理哪些证件在什么部门办

1、去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验收手续,验收后该部门会给你发放消防许可证2、再去卫生防疫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然后去当地的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4、最后,在取得了以上的证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5、你还得去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证.6、质监局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
需要卫生许可证到所在区的卫生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到芜湖路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因为旅业属于特种行业,所以需要这个证消.防部门的《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想要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找个消防检查一定要通过才行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做生意,都是需要营业执照的啦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按章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如果你的宾馆还卖食品,那么还得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如果还做快餐饭市,那么要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有这个证就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了)

6,我在合肥市的小旅馆里住现在要办暂住证都需要什么资料啊 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 第七条 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视为居住登记。第十一条 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一)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已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  (四)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的;  (五)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  (六)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公安机关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近期相片和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身份证带过去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就可以。
就目前而言,像商人,旅游者等流动人口是否要办理暂住证在各个地方是有着不同的规定,执行环节方面各地也不同。比如在上海,有住旅店的收据就视为有暂住卡,如果住在亲朋家,到派出所做一下登记就行,但如果在深圳等地方就不好说了。因此,在这块是比较乱的。实质上暂住证制度是违宪的,只是目前有相关法律规定并认为是合法的,作为老百姓的我们是没办法的。

7,合肥瑶海区办旅社需要那些证件

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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