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来水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能从城市用水涨价中直接获益的有哪些
来源:整理 编辑:尖叫部落 2023-04-12 14:31:40
1,上市公司能从城市用水涨价中直接获益的有哪些

2,上市股票有哪些属于水资源股票这次水价上调有哪些股票受益
水价上调通常受益最大的是水厂。关于相应的股票,可以再股票软件中查看相应的板块,板块名称“供水供气”,简称"GSGQ"
3,上海自来水概念股有哪些
可以关注航空运输.旅游酒店.商品消费等版块.世博概念股有:大众交通.东方明珠.上海机场.陆家嘴.上海九百.强生控股等等.城投控股(原来的原水股份)是上海本地供水股,巴安水务则是本地的污水处理企业。
4,绿城水务属于上市还是深市
绿城水务(601368) 属于上市。 所有6字头的都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绿城水务601368,不可置疑,应该是上市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所有6字头的都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绿城水务601368,不可置疑,应该是上市股票
5,绿城水务中签股票哪天上市交易
绿城水务中签股票上市交易时间是:2015年6月12日。简介: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是一家供排水一体化、城乡一体化、具有完整水务产业链和多元投资主体的国有控股水务公司。公司主要从事自来水的生产和销售、生活污水处理、给排水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等业务。公司现下属8个自来水生产单位和7个污水处理单位,拥有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和南宁市生源供水有限公司2家控股子公司。公司设计日供水能力131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能力88.2万立方米,供水范围覆盖南宁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范围涵盖南宁市中心城区和下辖五县县城区域。多年来,公司始终坚持“水质高标准,服务创一流”的质量方针,依靠先进的技术和完善的管理,公司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等各项水质指标一直优于国家标准。
6,st的股票
ST是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意思为特别处理。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交易所将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1998年4月28日辽物资成为第一家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特别处理分两种: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处於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90% 法院受理关於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存在退市风险的其他情形 被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股票,其证券简称前冠以*ST字样,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所以对ST股票要保持小心您好: *st股票在中国股市表示的是退市警示,是由于已经连续两年亏损,或其他严重违规等,由证监会照规决定。 若是被“*st”系因已经连续两年亏损,则第三年的年报公告就十分关键,若是第三年的年报公告依然亏损,该股则会被退市。 *st股票其实并不一定可怕,有时恰好相反。比如因其第一年业绩亏损先被st,则股价一般已有反应,并会有重组等利好预期,反倒会使股价大幅飙升,我时常形容其是乌鸡变凤凰。 总之,股市中没有绝对好与坏的股票,账户赢利是硬道理。 其它也愿意联络,我的qq41051371,祝您快乐!
7,西水股份一季报大增原因是股票投资来源吗
以下是证监会的正式文件规定,你可以参考下: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停复牌事宜,提高证券市场交易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简称“筹划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的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提高论证和决策效率,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非公开发行议案并予以披露,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取应当知晓的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尽快确定发行方案并及时公告。 二、上市公司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筹划非公开发行过程中,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可能或者已经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复牌。 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复牌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三、上市公司以筹划非公开发行为由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的,应当在非交易时间提出,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的停牌申请; (二)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停牌公告;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基本情况表》;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公告中,承诺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停牌承诺期届满后,应当申请复牌,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可以申请延期复牌的除外。 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内或者在延期复牌期间,上市公司未能披露发行方案的,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之前向本所申请复牌,同时披露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公告,并承诺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后的2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详细说明筹划过程以及停牌期间未完成筹划的具体原因,并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 六、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停牌期限届满前2个交易日向本所申请第一次延期复牌,延期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一)需要对募集资金拟收购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且工作量较大的; (二)须事先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相关事项尚未获批的; (三)重大无先例事项需要在披露发行方案前予以明确或者解决的; (四)存在其他影响发行方案确定和披露的客观正当事由。 七、上市公司按照前条规定延期复牌的,应当披露延期复牌公告,详细说明仍无法披露发行方案的具体原因和工作进展;筹划结果因此存在不确定性的,应当在公告中充分提示风险。 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延期复牌公告后,投资者对继续停牌事由有质疑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详细说明筹划非公开发行的进展、解释继续停牌的具体理由。 八、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第六条延期复牌期后,在延期期间无法披露发行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召开会议,审议是否申请第二次延期复牌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否决第二次延期复牌议案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仍未消除,决定申请第二次延期复牌的,应当对延期复牌时间进行审慎评估,将第二次延期复牌时间控制在20天之内。 §消除继续停牌情形的方案; (五)申请继续停牌的天数。 上市公司第二次延期复牌期间仍未披露发行方案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要求,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 十、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审议通过申请第二次延期复牌议案,如评估认为延期复牌时间需要超过20天的,应当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天后申请第三次延期复牌的议案。 上述股东大会应当在通知发出后的20天之内召开,议案必须明确公司拟第三次延期复牌的时间。 十一、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申请第三次延期复牌议案时,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可以取消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申请第三次延期复牌议案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要求,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或者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次延期复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非公开发行方案。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申请第三次延期复牌议案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停牌期间届满前披露非公开发行方案。 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停牌期间未披露发行方案的,除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外,还应当承诺6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十三、上市公司以重大事项未公告为由申请停牌,停牌后确定筹划非公开发行的,视同以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为由申请停牌,其停复牌及相关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申请停牌,后改为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十四、上市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牌期间,应当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包括但不限于确定非公开发行方案各项要素的进展情况、审计评估工作进展、相关审批工作进展等。 十五、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的停复牌申请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本所及时予以办理。 为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引导、支持、配合并督促上市公司做好停复牌的相关工作。 十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滥用停牌措施、无故拖延复牌时间或者不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所将视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或监管措施;对涉嫌利用停复牌措施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十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的其他事宜,适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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