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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在外住宿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无特别规定 需提供住宿人有效身份证明

现在在外住宿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2,如何弄到一个合法身份那可以住酒店吗

你怎么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入住酒店需要用身份证、护照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做实名登记。

如何弄到一个合法身份那可以住酒店吗

3,住宿资格 打法律名词

居留权
是居留权,我都答对了
诉权
居留权
居留权!
你好!居留权!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住宿资格 打法律名词

4,宾馆多大可以住 本人未满十八 都是有身份证

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住旅馆的规定,只要持合法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的即可入住。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年18岁就可以单独开宾馆房间了,你现在还小,不够年龄,可以去一些招待所,但是危险性也就随之增加了,所以,去哪玩之前,最好有当地的朋友哥们同学之类的,住在别人家里,起码安全

5,酒店开房是怎么算天数的

既然提到国家规定的高度了,那么得说清楚, 国家法律对酒店住宿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国际上,中国也是,执行的是酒店行业的行业规则: 从(12点后)住宿之时起到第二天中午十二点为一个住宿标准。 即12点到12点为一住宿日。 问题已解决记的采纳。
酒店标准回答: 按国家规定入住时间:14:00-次日12:00为一个入住周期。 平时预订房间:保留时间至当天下午18:00,超过时间,酒店方可取消客人预订,而房间另售。 合约客户迟退房至下午14:00是不收费的,如果散客在18:00以前,12:00之后退房是需收取半天的房租,超过18:00则收一天的房费。 解决的办法: 其实酒店里面定的程序和规定是很死的,一般的接待员是没有权力答应你可以迟退房或早入住,所以: 1、如果你想早入住,那么提前打电话至前台,与接待领班或大堂副理咨询,你说我想早上8:00入住,到第二天退房,你可别收我两天的房费。通常在有房的情况下,他们都是允许的。除非是星期六、日和国家的法定节大假,在客房爆满的情况下,就是答应你入住,他也没有房间。 2、如果你想迟退,大堂副理的权限可以延迟退房至下午15:00,当然你可以跟他谈的时候注意谈话技巧,说我是某某公司的,经常出差,今天有约客户可以退房时间晚一些,下午15:00能退房,望酒店通融。一般都没问题,但也不排除可能房间太满,酒店会通知你告诉你不能迟退的原因。 我这边每天迟退的客人太多,我们会将他分为是旅游客?商务客?来对待,但然我更希望商务客以后能常住。

6,旅馆未登记住宿引发刑事案件的后果

这种情况,首先肯定的是旅馆老板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按照归责原则,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为他应当对旅客的安全尽到一定的义务,所以,如果在犯罪嫌疑人无力赔偿或未归案的情况下,旅馆老板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且这些责任也是民事责任,这些责任不因旅馆是否登记而有所变化,也就是不管登记与否,都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不登记,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这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也就是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属于旅馆管理不严,如果死因与旅馆管理的疏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责任会大些,就是没有死人,旅馆没有登记查到了,公安也会警告,罚款,工商局让其罚款,停业整顿等。
1.不负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单位犯罪或据此行为构成犯罪。2、应负民事责任,但一般不能全部获得赔偿。因为没有依据法规的规定办理身份登记,给犯罪人提供了作案的便利,并使得公安机关的调查陷入困境,为破案制造了巨大障碍,存在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一、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二、按照归责原则,也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因为他应当对旅客的安全尽到一定的义务,所以,如果在犯罪嫌疑人无力赔偿或未归案的情况下,旅馆老板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且这些责任也是民事责任;第四、这些责任不因旅馆是否登记,都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不登记,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这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也就是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旅客在旅馆内死亡除于未登记住宿的情况时。1。首先明确没有刑事责任。杀人行为与旅馆没有主观和客观的任何联系。2。要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毕竟人死在这里还有未登记的过错,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补充责任,然后政府对你这种违反规定的情况会作出相应处罚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该还会有200-500元的罚款以上,仅供参考

7,酒店和宾馆的住宿时间是怎么算的

您好,不知道您咨询的是哪个酒店,但是按酒店业惯例,我们酒店的入住时间为14:00,离店时间为中午12:00。如您在早上6点之后下午14点之前到店,酒店若有干净空房则可以安排您提前入住,不加收房费;若没有干净空房,则需要您在前台耐心等待,有干净房间打扫出来会立刻安排您入住。若早于早上6:00入住则需要加收一晚房费。如果您晨6点之前入住的话,那么到当天12点是要加收一天房费的,如果7点之后入住,到第二天中午算一天的!感谢您的咨询,如您有订房需要可致电4006-998-998客服中心咨询或者登录www.998.com查询!
其实国家已经把12点结算的说法给撤销了,有城市已经试点24小时结算了,只不过推广阻力很大而已。大多数商家还是12-14点结算。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 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 饭店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 预订、登记、入住  第四条 饭店应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 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 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客人进店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 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 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  (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  (二)从事违法活动者;  (三)影响饭店形象者;  (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  (五)饭店客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饭店收费  第九条 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 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可以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但应当在房价表及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注明。客人在饭店商场内购物,不应加收服务费。  第四章 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客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住宿须知和防火指南。有条件的饭店应当安装客房电子门锁和公共区域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 饭店应当确保健身、娱乐等场所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对不按使用说明及饭店员工指导进行操作而造成伤害的,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饭店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警示牌应当中外文对照。  第十五条 饭店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客房内的财物灭失、毁损。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客人财物灭失、毁损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客人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饭店不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饭店应当保护客人的隐私权。饭店员工未经客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客人下榻的房间,除日常清扫卫生、维修保养设施设备或者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外。  第五章 保管客人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饭店应当在前厅处设置有双锁的客人贵重物品保险箱。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位置应当安全、方便、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饭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免费提供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  第十八条 饭店应当对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做出书面规定,并在客人办理入住登记时予以提示。违反第十七条和本条规定,造成客人贵重物品灭失的,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客人寄存贵重物品时,饭店应当要求客人填写贵重物品寄存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客房内设置的保险箱仅为客人提供存放一般物品之用。对没有按规定存放在饭店前厅贵重物品保险箱内而在客房里灭失、毁损的客人的贵重物品,如果责任在饭店一方,可视为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如无事先约定,在客人结账退房离开饭店以后,饭店可以将客人寄存在贵重物品保险箱内的物品取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饭店应当将此条规定在客人贵重物品寄存单上明示。  第二十二条 客人如果遗失饭店贵重物品保险箱的钥匙,除赔偿锁匙成本费用外,饭店还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维修保险箱的费用。  第六章 保管客人一般物品  第二十三条 饭店保管客人寄存在行李寄存处的行李物品时,应当检查其包装是否完好、安全,询问有无违禁物品,并经双方当面确认后签发给客人行李寄存牌。  第二十四条 客人在餐饮、康乐、前厅行李处等场所寄存物品时,饭店应当当面询问客人物品中有无贵重物品。客人寄存的行李中如有贵重物品的,应当向饭店声明,由饭店员工验收并交饭店贵重物品保管处免费保管;客人事先未声明或不同意核实而造成物品灭失、毁损的,如果责任在饭店一方,饭店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客人对寄存物品没有提出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为物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毁损或损耗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客人没有事先说明寄存物的情况,造成饭店损失的,除饭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其所受损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洗衣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客人送洗衣物,饭店应当要求客人在洗衣单上注明洗涤种类及要求,并应当检查衣物状况有无破损。客人如有特殊要求或者饭店员工发现衣物破损的,双方应当事先确认并在洗衣单上注明。客人事先没有提出特殊要求,饭店按照常规进行洗涤,造成衣物损坏的,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客人的衣物在洗涤后即时发现破损等问题,而饭店无法证明该衣物是在洗涤以前破损的,饭店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饭店应当在洗衣单上注明,要求客人将衣物内的物品取出。对洗涤后客人衣物内物品的灭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饭店应当保护停车场内饭店客人的车辆安全。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车辆灭失或者毁损的,饭店承担相应责任,但因为客人自身的原因造成车辆灭失或者毁损的除外。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饭店应当提示客人保管好放置在汽车内的物品。对汽车内放置的物品的灭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条 饭店有义务提醒客人在客房内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私留他人住宿或者擅自将客房转让给他人使用及改变使用用途。对违反规定造成饭店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下榻该房间的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饭店可以口头提示或书面通知客人不得自行对客房进行改造、装饰。未经饭店同意进行改造、装饰并因此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饭店有义务提示客人爱护饭店的财物。由于客人的原因造成损坏的,饭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客人原因维修受损设施设备期间导致客房不能出租、场所不能开放而发生的营业损失,饭店可视其情况要求客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饮酒过量的客人,饭店应恰当、及时地劝阻,防止客人在店内醉酒。客人醉酒后在饭店内肇事造成损失的,饭店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客人结账离店后,如有物品遗留在客房内,饭店应当设法同客人取得联系,将物品归还或寄还给客人,或替客人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承担。三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饭店可进行登记造册,按拾遗物品处理。  第三十五条 饭店应当提供与本饭店档次相符的产品与服务。如果存在瑕疵,饭店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改进。由于饭店的原因而给客人造成损失的,饭店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向客人赔礼道歉,或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章 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会员饭店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会员饭店违反本《规范》,给客人的人身造成较大伤害或者给客人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且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赔偿外,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给予公开批评。  第三十八条 会员饭店违反本《规范》,给客人人身造成重大伤害或者给客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赔偿外,经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将对该会员饭店予以除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饭店公共场所的安全疏散标志等应符合国家的规定。饭店的图形符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lb/t001—1995旅游饭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四十条 会员饭店如果同客人发生纠纷应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员饭店。尚未加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旅游饭店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过了六点就算第二天,你就可以住到第三天12点,没过六点你就得多加半天钱。才能第三天1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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